8月4日悉,泰国将从9月1日开始征收电子服务税。近日,泰国税务局面向外国企业公布了纳税准则。根据此项税制,泰国税务局将针对外国电子服务提供商和平台运营商年收入超过180万泰铢(约合35.18万元人民币)部分,征收增值税。
该纳税准则规定了非居民经营者面向未注册增值税的泰国国内消费者,提供电子服务时的增值税纳税方法。准则的主要项目如下:
①电子服务税适用范围及主要要素:适用对象为移动应用软件等数字产品和软件程序、数字图像、数字音乐/电影/游戏、远程教育等数字商品和服务。通讯服务、汇款服务、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电子优惠券,使用电子邮件和视频通话等人工干预形式的专家服务和咨询等非自动化服务不在适用对象范围内。另外,报纸、杂志、电子书等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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